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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住房维修金管理办法出台 4月1日施行

文章来源: 发表时间:2004-03-12


    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目前已正式出台,并将于4月1日开始施行。

    专项维修金这样缴

    据介绍,住房专项维修资金,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、更新、改造资金。

    对于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,《办法》规定:电梯公寓,开发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.5%缴存,普通商品房按3%缴存;所缴存的专项资金,进入当期销售费用,归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所有。电梯公寓,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.5%缴存,普通商品房按2%缴存,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。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,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。

    对于公有住房,《办法》规定,售房单位对电梯公寓按售房款的30%提取,对普通住房按售房款的20%提取,专款专用。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%缴存,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。

    房屋所有权转让时,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,原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,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,双方另有约定除外。

    专项维修金的缴存时限

    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,将该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。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。

    共用部位收益这样分配

    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,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,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账。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,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,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分户账。

    专项维修金专户管理

    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(即专户管理银行)签定委托合同,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、缴存、使用、结算等手续,并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本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。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,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。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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